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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採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後,若未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移或者處分,對善意取得該物之人,抵押權人無權行使追及權,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要求及時履行債務;反之,若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僅能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法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