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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何時生效,抵押權的生效時間怎麼認定的

生活中很多人都認為抵押權的生效時間就是把抵押物交給權利人開始就生效了,其實不然,很多情況下抵押權是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才會生效的。那麼抵押權何時生效呢?這個問題,請看本站小編下文解答。

抵押權何時生效,抵押權的生效時間怎麼認定的

一、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以上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對於這些財產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記,既便於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係以及是否已經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的抵押擔保,又可以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防止糾紛的發生,還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以上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説,當事人以這些動產抵押,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辦理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1、合同生效後,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的財產轉讓,對於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2、抵押合同生效後,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後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麼,在實現抵押權時,後位抵押權人可以優於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説,抵押財產登記後,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三、浮動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396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403條規定,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該條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登記地點。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抵押登記地點為抵押人住所地,而不是擔保法中的(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財產所在地;

2、浮動抵押權的效力。《民法典》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浮動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在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合同生效後,即使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實現抵押權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辦理不辦理登記的後果是不同的。如果未辦理登記,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後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麼,在實現抵押權時,後位抵押權人可以優於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浮動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3、對正常經營活動的買受人的保護。

由上可知,抵押權的生效並不是那麼簡單的,如果是動產,一般情況下是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就生效了,但是要是不動產要辦理抵押登記才行。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