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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數犯罪都是自然人犯罪,並且還是一般主體的犯罪,即只要年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就可以構成相應的犯罪。不過針對職務侵佔罪而言,雖然知道這屬於特殊主體犯罪,但很多人卻不清楚究竟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解答吧。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一、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會計、出納、業務員、採購員等等。

注意: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構成貪污罪。

二、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一)、因單位欠薪,而侵佔單位財物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而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因為其主觀上只是想要回屬於自己應得利益,沒有非法佔有之故意,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一般不認為這種行為成職務侵佔罪。

但如果在單位支付相應報酬後,仍然侵佔單位財物拒不退還的,則説明其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職務侵佔罪。

另,單位員工如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畢竟是違法的,不應提倡。

(二)、承包經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佔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如為個人買房、買車等。一般認為: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通過承包協議,取得對單位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只要承包人按約履行了協議義務,都不能以職務侵佔犯罪論處。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按約履行承包義務,而惡意揮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導致承包期滿不能支付承包費和歸還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則符合了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應該定罪判罰。

(三)、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的企業

現在有很多小型企業,由個人出資成立,熱衷於掛靠集體名義經營,或為了辦理有關資質,或對外開拓市場的需要等。企業的負責人採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分,不能認為是職務侵佔。因為,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是出資人自己全部出資,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費,企業仍屬出資者個人所有,出資者談不上具備非法佔有之目的。多數情況是為了隱藏、轉移企業利潤,應該由税務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偷逃税款方面的犯罪。

除了出資經營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職務侵佔單位財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

説的簡單點,就是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換言之如果是國有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非法侵佔公司、單位財物的行為,那就不能認定構成職務侵佔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