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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具體有哪些?

一、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具體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具體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3、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二、職務侵佔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

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任何職員都是不得私自佔有公司的財物的,公司在發現財物被職員利用職權佔有之後,可以先判斷一下具體被佔有的是什麼,接着確定該財物目前的市場價值,若是確定後,價值比較高,那麼需要將實施了職務侵佔行為的職員,交給司法機關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