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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包括哪些

一、侵佔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包括哪些

侵佔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包括哪些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職務侵佔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佔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雖然都是對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有非法侵佔的行為,但在六個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尤其是在犯罪主體上面,侵佔罪要求的是一般主體,但職務侵佔罪則就是特殊主體了,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工作人員,而並非一般主體就能夠構成。當然,職務侵佔罪更多的也是利用自身的職務職權實施犯罪,但侵佔罪中就沒有這一顯著特徵。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