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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偷税罪侵犯的是我國税收管理秩序,行為人主觀方面肯定是故意的。但現實中並不是任何一個人都能構成偷税罪的主體,也就是説偷税罪的主體並不是一般主體。那麼偷税罪的犯罪主體究竟是哪些人呢?下面就讓本站為你簡單介紹一下。

偷税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偷税罪的主體偷税罪的主體必須是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偷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本罪。根據《税收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其他企業,以及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關於偷税罪的主體,實踐中有以下問題值得探討:

(1)代徵人能否成為偷税罪主體。代徵人,是指受税務機關委託以税務機關名義辦理各種税款徵收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法律依據為《執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税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徵少數零星分散的税收,併發給委託代徵證書。受委託單位按照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税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税款。在《税收徵收管理法》和《關於懲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補充規定》實施前,根據198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和1992年兩高《關於辦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代徵人是可作為偷税罪主體的。1992年《關於懲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補充規定》和1997年的刑法都明確了納税人義務主體包括納税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而沒有規定代徵人可以成為偷税罪的主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代徵人不可以成為偷税罪的主體。實際上,代徵人將所徵的税款拒為己有的符貪污罪的主體條件的,可構成貪污罪。對於代徵人和納税人相互串通,幫助納税偷税的,二者成為偷税罪的共犯。刑法理論上認可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共同實施犯罪的,根據特殊主體的所能實施的犯罪的罪名來定罪。

(2)無證經營者能否成為偷税罪的主體。無證經營者可以成為偷税罪的犯罪主體。這在2002年1月23日《公安部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為人能否成為偷税罪主體問題的批覆》有明確的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可以構成偷税罪的犯罪主體。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以偷税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税務代理人能否成為偷税罪的犯罪主體。税務代理人,是指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在法律規定的代理範圍內,代為辦理税務事宜的單位或個人。其法律依據為《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託税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税務事宜”。對於税務代理人故意不繳、少繳税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偷税,筆者認為,應視委託代理的授權內容、代理人的主觀意圖、行為之客觀後果及事後委託人之態度而定。具體可分以下幾種情況:合被代理人授權税務代理人全權處理其財務及税務事宜的,則税務代理人與單位之財會人員無別,其偷税行為應視同委託人的偷税行為。

首先,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的偷税行為的,如果事後被代理人並不追認的。代理的後果歸於代理人,則被代理人並不構成偷税。如果數額較大的情況下,代理人可能構成詐騙或者侵佔等罪。但由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託代理關係只對當事人有效,這種情況下,納税人仍應補交税款;但如果事後追認,則雙方構成偷税罪的共犯。至於二者的關係問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其次,税務代理人教唆納税人偷税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要看税務代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一般來説,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另外,由於税務代理人既是犯罪意圖的發動者,又是偷税行為的實施者(在代理人為了偷税,而實施客觀方面的行為時),雙方都是偷税行為的實行犯。在這種情況下,税務代理人的教唆行為和偷税行為具有牽連關係,在二者都單獨成罪的情況下,成立牽連犯。根據牽連犯處斷的一般原則“從一重處罰”,對税務代理人擇一重罪處罰。對納税人以偷税罪處罰。對於税務代理人未參與實施客觀方面的行為的,按照處理教唆犯的處理原則處理。即一般情況下是主犯,特殊情況下是從犯。

第三,納税人偷税,税務代理人知曉。分兩種情況處理:如果納税人知道,且税務代理人知道,則構成共同犯罪,納税人是主犯,代理人是幫助犯;如果納税人不知道,而代理人知道,代理人成立片面共犯。我國的刑法理論對片面共犯是否是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看法。

(4)承包、租賃、掛靠、聯營等經營方式中,應如何確定偷税主體。偷税罪的主體是納税人,而納税人是由法律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人。納税義務源於税法規定的應税客體。該應税客體具體包括應税物和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應税物的收入、收益以及與應税物相聯繫的應税行為。實際上,獨立的機構或獨立個人基於對應税物財產所有權的實際控制而成為納税義務人。據此,在承包、租賃、掛靠、聯營等經營方式中,根據具體的合同條款,如是獨立的經營體、承包人、租賃人以承包為例,如果承包人擁有對所包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權利,能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發包方只對其收取管理費税人。當前,在税收實踐中,有的承包合同規定發包方代收代繳税金,發包方則負有納税義務,成為納税義務人,即實際是應税物財產所有權的實際控制者,則屬於納税義務人。

另外,對於個體工商户、私營企業擅自將自己的工商營業執照轉借他人經營的,應確定實際經營者為納税義務人。因為合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並沒有參與實際的經營活動,不是應税財產的實際掌握和控制人,既不應承擔因實際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而產生的行政責任,更不應承擔由實際經營者的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刑事責任。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你是否理解一些偷税罪的犯罪主體呢?偷税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偷税罪。像無證經營者、代徵者同樣也是可以構成偷税罪的主體。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幫助大家進一步瞭解偷税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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