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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雖然《刑法》中規定的大部分犯罪都是屬於自然人犯罪,但此時對自然人也是有要求的,也就是説並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可以構成犯罪的。一般情況下要求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過針對一些特殊犯罪則犯罪主體可能就比較特殊了,那大家知道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包括哪些嗎?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一、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職務侵佔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哪些行為可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股東侵佔自己出資的公司、企業的財產

按照法律規定,股東在出資後,這部分財產已屬於公司、企業所有,而不再是股東的個人財產。因此,股東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職務便利侵佔其出資形成的公司、企業的財物,也構成職務侵佔。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侵佔了公司、企業的財物是股東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前提,如果股東通過祕密竊取等非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侵佔,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將交付管理、經手、使用的財物據為己有

這種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業的高管及其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直接據為己有。這類情況主要發生在公司、企業的銷售主管、經理、廠長身上,因為他們一般都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本單位的財物具有事實上的控制權、支配權。

(三)本公司、企業人員互相勾結,監守自盜

這種犯罪方式是指發貨員、繳庫員、搬運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經手本公司、企業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祕密竊取的方式,監守自盜。對於設有保安員的公司、企業,由於財物出入均要登記,上述人員在作案時為將財物順利運出公司、企業,有時便與保安員互相勾結。

(四)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本企業財物

這種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企業的財務。例如收發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供貨單位職員互相勾結,虛記收到貨物,使單位的貨款虛增;購銷人員偽造塗改單據;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五)員工因為薪酬糾紛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項

員工在構成此類犯罪時常常會覺得很委屈,他們認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資,他們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這麼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員工出於佔為己有的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項,就構成了職務侵佔。至於員工與公司間的勞資糾紛,應該通過合法的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途徑解決。

(六)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與本公司、企業的員工勾結共同構成職務侵佔

在這類犯罪中,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往往是與本公司、企業的員工互相勾結,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本公司、企業的財產,因此,前者是職務侵佔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只能作為職務侵佔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現,而不能單獨實施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不同之處就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其中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如果是侵佔罪的話,則就是一般主體了。無論是實施了職務侵佔行為還是侵佔行為,此時都要做出專業的認定才行,否則不能輕易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