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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犯罪主體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犯罪主體有哪些

實踐中,不少人將職務侵佔罪當成了侵佔罪,其實這兩個罪名之間是有很大差異的,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就是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而侵佔罪的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關於職務侵佔罪犯罪主體有哪些,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職務侵佔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而言,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2)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3)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刑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職務侵佔罪論處。

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