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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客體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客體是為我國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侵害的一定的社會關係。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客體

"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組織。"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曾有觀點認為,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還包括出資者的財產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