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法律中規定醫療事故罪屬於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話,那還不能認定構成此罪。另外,構成此罪的主體也是比較特殊的,換言之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可以觸犯醫療事故罪的。那到底法律中對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如何正確認定醫療事故罪,應正確把握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工作的人員。醫務人員具體包括國家、集體醫療機構中的各種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醫療機構中從事與診療護理無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和非醫療機構的人員均不能構成本罪。那麼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行政工作的醫務人員能否構成醫療事故的主體資格呢?
由於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能享受這種特惠的人員顯然是與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有關的人員。與診療護理工作有關的判斷標準,並不在於行為人的職務,而是在於其職責。落實到行為方式上,只有那些違反了診療護理工作有直接關係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才能享受這項特惠政策,而違反了與診療護理工作無直接關係的規章制度的,則與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無關,不應享受這種特惠,也就不能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行政人員有的職責與診療護理工作無直接關係,如財務人員等,這些人不能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有的職責範圍既包括與診療護理工作有直接關係的內容,又包括與診療護理工作無關係的內容,如醫院的業務副院長,對於這類人員能否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關鍵看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發生在行為人行使哪種職責時,如發生在履行與診療護理工作有直接關係的職責中,則可以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二、醫療事故罪的過失包括哪些情形
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到自己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已經預見到自己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如果是其他人員那是不能構成此罪的。由於此罪是過失犯罪,無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此時都是按照醫療事故罪來定罪處罰的。而在實際處罰的時候,則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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