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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公司事務的人。抽逃出資罪,就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第159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