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包括哪些
對於他人的遺忘物、埋葬物等等,如果非法佔為己有的,當達到了一定數額之後一般就會被認定構成侵佔罪。而這與職務侵佔罪不一樣,法律中規定只要是一般主體就可以構成侵佔罪。而在犯罪對象上來看也是存在差異的,那麼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包括哪些
侵佔罪的對象,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包括兩類:一類是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另一類是行為人持有的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代為保管”就是“行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但是不能將代為保管僅理解為是行為人未經他人委託而基於某種事實自行代替他人保管,還應理解為是他人主動委託行為人代替他保管。
2、遺忘物
所有人非出於本意而喪失了控制的財物都是遺忘物,至於失控時間長短、能否回憶起遺置的時間、地點不予考慮。
3、埋藏物
埋藏物就是指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在理論界,學者們對刑法中規定的埋藏物是指私人所有的,還是國家所有的,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可查明合法所有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此列。第二種觀點認為,“一般而言,國家和單位不存在埋藏物”。“他人”是指其他個人,不包括國家和單位。第三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埋藏物。
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以及埋葬物。但非法侵佔了他人財物的行為,並不是一定就會認定為侵佔罪,此時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而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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