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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一、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

1、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2週歲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區別

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觀方面,就是要考察行為故意的具體內容,這是揭示兩罪本質特徵上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的本質特徵在於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是明知的,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結果也不屬於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內容。

故意殺人罪的本質特徵在於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當死亡結果發生時,這種結果是行為人希望或放任的,當希望死亡結果發生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這種結果未發生時,仍不影響行為的故意殺人之本質特徵。

其次,故意的內容作為判斷兩罪的標準,也要通過對案件相關事實加以分析、判斷。

1、侵害行為的起因。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關係。

3、犯罪工具。

4、加害部位。

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罪,只有出現了輕傷、重傷或死亡的損害結果,才發生故意傷害案件,才尋找產生結果的原因,追究引發原因的行為實施人。確定了輕傷、重傷、死亡三種情況,《刑法》也規定了對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不同的量刑事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