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了哪些
對於一些犯罪來講,法律中對犯罪主體做出了特殊的要求,也就是時候此時屬於特殊主體犯罪。如果行為人並不具有這樣特殊的身份,即使有相應的行為,那麼也是不能認定構成犯罪的。那大家知道賭博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嗎?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賭博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賭博罪賭資的表現形式
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解釋》第八條規定,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即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
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為人隨身攜帶的尚未用作賭注或者換取籌碼的現金、財物、信用卡內的其他資金等,則不能視為賭資。在網絡賭博中,“點數”相當於現實賭博中的籌碼。這種計算方法,只適用於計算機網絡賭博中對用作賭注的款物和賭博贏取的款物的數額的計算,能夠反映計算機網絡賭博中真實的投注數額和贏取數額。
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應當予以沒收。參賭人臨時乘坐的汽車、船隻、臨時聯絡用的手機等,則不宜沒收。
三、賭博罪的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又向索還錢財的 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1995.11.6 法復[1995]8號)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在我國,並非人人都可以構成賭博罪,至少法律目前為止只規定了自然人可以構成此罪,而單位就不能作為賭博罪的犯罪主體。當然,在自然人中,也要求必須是已滿16週歲,並且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能夠被認定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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