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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然購買或者換取。

根據《刑法》第17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在上述處刑規定中,對應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罪的數額要求,本罪的“數額巨大”也應指幣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

(1)共同犯罪的主犯;

(2)購買偽造的貨幣後投入市場流通的;

(3)以前因犯本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本罪的。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屬於共同犯罪的從犯,沒有造成什麼危害結果的發生等情況。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可以接觸到貨幣的,如果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假的貨幣來換取真實的貨幣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會導致假的貨幣流通到市場之中去,並且這也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獲得財產的一種方式,所以會被嚴格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