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由哪些構成?

1.客體要件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由哪些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換取貨幣的行為還同時侵犯了金融機構的正常活動,具有一定的瀆職性。由於本罪主體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對國家貨幣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實施同樣的行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條第2款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的貨幣簡稱假幣,是指依照我國的貨幣即人民幣和外幣含港、澳、台幣(包括現行流通的紙幣和硬幣)的形態、格式、圖案、色彩、線條等特徵,通過印刷、複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貨幣,不包括變造的貨幣。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所謂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各種金融活動的組織。我國已形成以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體系。其中商業銀行主要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以及各種地方性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城鄉信用合作社、融資租賃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郵政儲蓄機構、證券機構等具有貨幣資金融通職能的機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即是在上述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機構而是在其他機構中工作的人員或者雖然是在上述金融機構中工作,但其不是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的人員,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予以購買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利換取貨幣。如果行為人在工作中誤將假幣支付給他人,不能視為利用職務便利以假幣換取真幣。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是以法律上規定的立案標準來進行處理的,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