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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客體要件是什麼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客體要件是什麼

目前我國的現金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法則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是比較多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幣的銷售和使用。一般來説隨着現在各方面技術的提高,假幣已經很難在市場經濟當中流轉和使用,而且本身購買假幣就是一種犯法的行為。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客體要件是什麼?

一、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客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換取貨幣的行為還同時侵犯了金融機構的正常活動,具有一定的瀆職性。由於本罪主體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對國家貨幣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實施同樣的行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條第2款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刑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偽造假幣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四、偽造假幣新刑法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015年11月1日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一條修訂刪除了死刑的規定,並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

本罪主要侵犯的客體是針對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一般觸犯本罪的話,不管對方的身份是什麼類型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身為金融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