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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判刑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刑標準取決於犯罪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數額劃分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 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可見,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判刑標準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犯罪情節較輕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單純的判處1萬元以上到10萬元以下的罰金,只要罪犯繳納了罰金,就不再追究其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