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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金融工作人員依假幣換取貨幣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上述處刑規定中,對應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罪的數額要求,本罪的“數額巨大”也應指幣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
(1)共同犯罪的主犯;
(2)購買偽造的貨幣後投入市場流通的;
(3)以前因犯本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本罪的。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屬於共同犯罪的從犯,沒有造成什麼危害結果的發生等情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既遂的量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