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一、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上述處刑規定中,對應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罪的數額要求,本罪的數額巨大也應指幣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
(1)共同犯罪的主犯;
(2)購買偽造的貨幣後投入市場流通的;
(3)以前因犯本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本罪的。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屬於共同犯罪的從犯,沒有造成什麼危害結果的發生等情況。
二、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與購買假幣罪有什麼區別?
本罪與購買假幣罪的客觀行為的性質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為主體的不同。本罪客觀行為的主體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而購買假幣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要具有購買的行為,無論其購買數額的多少都可構成本罪;但後罪的客觀方面,不僅要求具有購買假幣的行為,而且亦要求購買假幣的數量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即不可能構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出於走私的故意而購買假幣的,這時又牽連觸犯走私假幣罪,對之應從重按走私假幣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假幣是屬於國家在嚴格打擊的行為,一般只要利用職務之便而利用假幣來換貨幣,那麼此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一般在處罰上就會按照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定,所涉及到的金額越大,那麼所存在的刑法就會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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