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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最新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以下兩點:

(1)行為人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以偽造的貨幣換取的貨幣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進了偽造的貨幣或者以偽造的貨幣換取了貨幣,其行為一般也不構成本罪,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2.本罪與購買假幣罪

本罪與購買假幣罪的客觀行為的性質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為主體的不同。本罪客觀行為的主體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而購買假幣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要具有購買的行為,無論其購買數額的多少都可構成本罪;但後罪的客觀方面,不僅要求具有購買假幣的行為,而且亦要求購買假幣的數量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即不可能構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出於走私的故意而購買假幣的,這時又牽連觸犯走私假幣罪,對之應從重按走私假幣罪論處。

對於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來換取貨幣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以假幣換取傾向的行為,還需要對有關假幣的數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不同的涉案金額所認定的情節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