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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為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為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時間條件。如果行為人尚未着手實行犯罪,而只是實施了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行為,就只是犯罪預備,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這是構成犯罪既遂的實質要件。這裏説的構成要件的齊備,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

二、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綜上所述,犯罪從形態上看,有既遂和未遂之分,認定既遂主要看幾個方面,看是否主觀直接故意、犯罪行為是否發生等,如果行為人尚在準備犯罪過程中,不能認定既遂。對既遂的處理,根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及認罪態度等因素判處。

標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