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姦辯護

【強姦罪辯護】一起蹊蹺強姦案的無罪辯護

案情簡介

【強姦罪辯護】一起蹊蹺強姦案的無罪辯護

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與牛某經常用手機通話、發短信聊天,期間,焦某某一直都有與牛某發生性關係的念頭。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從北京打工回來。此後的一天下午,二人相約在某地見面,雙方第一次見面。後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將牛某強行拽至某村去某村土路東一小屋內,在違背女孩意志的情況下,將牛某強姦。  律師經調查得知,焦某某在看守所交代自己與牛某的確發生過性關係,但是,是之前通過短信和電話雙方約好的,並且當天也是雙方自願,並不存在強姦的情形。  

另根據案卷材料得知,受害人已經懷孕,而通過做DNA鑑定,焦某某並非牛某腹中胎兒的生物學父親。案卷顯示牛某承認與其他人發生過性行為,但其陳述系自願。

律師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進行無罪辯護。經過幾次審理,最終,檢察院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辦案思路及心得

孤證不能定案,自願不是強姦——焦某某一案的辯護詞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受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依法為被告人焦某某提供辯護,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強姦罪。  

首先,辯護人對於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表示認可。即“被告人焦某某與牛某經常用手機、發短信聊天”,“案發當天兩人系第一次見面”,“見面後兩人發生過性關係”,這些事實,是符合客觀事實的。  

但是,發生過性關係很顯然不能與強姦劃等號。  

辯護人注意到起訴書中有一句話“在違背女孩意志的情況下,將牛某予以強姦”。綜合本案控方提供的證據中,據以證明所謂“違背女孩意志”的直接證據僅僅就是被害人的陳述,而沒有任何其他客觀證據。  

本案被害人書面陳述有三份。其中指控強姦的是兩份。結合被害人的當庭陳述,現以下逐一分析。  

被害人當庭陳述,在關鍵的地方出現了不一致:  

脱衣服的情況,被害人證言中陳述説是將一條腿的褲子絨褲、秋褲、內褲完全脱下,當庭的陳述卻説是被告人將其褲子兩腿都脱到腳脖,躺下來性交。這樣的方式,會將被害人的兩腿夾緊,將陰道緊擠在身下,是不可能完成性交的。而書面陳述中的方式則更像是多年的老夫妻辦事一樣的規矩,這也顯然不符合這兩個沒有什麼性經驗的年輕人的做法。而被告人當庭供述的,女人跪着,男人從後邊插入,則更合理一些。  當庭供述09年12月份左右用手機和焦某某聯繫,而書面證言供述説不認識這個人。  

認識與否和性交時關鍵的情節,對於被害人而言,如果是被強姦,那應該是刻骨銘心的,怎麼可能記錯?唯一的解釋是被害人在説謊,只有説謊才可能會説不一致。  

被害人8月18日作的陳述,是三份筆錄中最為詳細的,但也是漏洞最多的一份。  

1、在該筆錄中第2頁,被害人講,有一個電話往她的手機和她家的座機上打,她一看不認識那個號,後來接了,他説他叫小偉,是一個不認識的男的。  

事實上,被害人與被告人之前就已經認識了,並且經常用手機通話、發短信聊天。見面之前已經聯繫過兩個多月了,這是起訴書已經認定的事實。被害人明顯是在説謊。被害人為什麼迴避他們兩個認識的事實呢?顯然她是在想編造一個強姦的故事,兩個人如果不認識,這個故事更真實一些,既然認識與不認識可以編造,那麼,強姦與自願也同樣可以編造,我們怎麼相信被害人哪句話説的是真的,哪句話説的是假的。  

2、 在該筆錄同一頁,被害人講,之前是袁某某先打電話約的她,她以為是袁某某才出去的,但是,本案中袁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根本就沒有給被害人打電話。被害人又是在説謊。  

3、被害人陳述的主要事實存在邏輯上的錯誤。據被害人講,先是被告人將其胳膊拽住,而後其大聲喊,被告人又用右手捂住了她的嘴。這樣,被告人的兩隻手都用上了。我們知道,路邊的這個小屋門是鎖着的,雖然該鎖可以通過套過門簾吊兒打開(附圖二),但是,也不是那麼容易的,即時用兩隻手也不是很容易地打開,而被告人兩隻手都用着,一手拽着被害人的胳膊,一手捂着被害人的嘴,那麼他們是怎麼進的這個鎖着的門?  

4. 據被害人講,被告人威脅她時講“你要是再敢跑,我就把你家給抄了,把你弟弟給殺了”。而根據被告人的10月2日的供述:偵查人員問:“你知道牛某家有什麼人嗎?”  

被告人答:“有她爸、她奶奶、她還有一個後媽。”  

很顯然,被告人當時並不知道被害人牛某還有個弟弟。那麼他怎麼會拿殺害被害人的弟弟作為要挾的藉口呢?這也明顯是在説謊。  被害人第二份筆錄,是10月2日的筆錄,這份筆錄是有錄像的。這份筆錄完全是在偵查人員的誘導甚至包辦的情況下所作的筆錄,不能作為案件證據。  

首先,詢問筆錄中記載的偵查人員是兩人:回某某和危某某,記錄員是危某某,但是,查看錄像我們看到,自始自終案件是由一名……

裁判結果

檢察院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