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護】看如何從死刑變為死緩
案情簡介
1998年某月寧某某從A城到B城打工,經他人介紹認識一人獨居生活的劉某某,在兩人的聊天過程中劉某某流露出自己是有錢人的意思,寧某某便產生了劫財的念頭。四個月後下旬某日上午,寧某某來到劉某某的家。乘劉某某看電視的不備之機,拿起屋裏的小斧子猛砸劉某某的頭部使其當場死亡。清理現場後,將劉某某的屍體拋入菜窖中,並將清理現場用的牀單及棉被一同扔下菜窖。寧某某從劉家翻得夾克衫一件,人民幣1100元。因白天拿走電視機不方便,便用劉某某的鎖將房門鎖上,帶走鑰匙逃離現場。數日後的一天晚上11時許,寧某某再次來到劉某某家,用鑰匙打開房門,將電視機帶走變賣得220元並揮霍。劉某某經法醫鑑定為:生前系因頭部額上方受鈍器打擊造成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公安機關根據寧某某銷售點時間的案件線索,破獲本案。於1999年某月某日將其抓獲歸案。
辦案思路及心得
1、在偵查人員為寧某某製作的三份訊問筆錄中,被告人關於殺人犯罪事實的供述存在矛盾。按照最後一份供述的內容,被告人寧某某在劉某某先出手後進行反擊應該屬於正當防衞。
2、被害人劉某某的屍檢報告中記載,被害人的胃內無消化物,呈空腹狀。而被告人在數份訊問筆錄中,均表述為是與被害人酒後發生爭執而殺害被害人。屍檢報告與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
3、法醫在本案的犯罪工具“小斧子”上面沒有找到被害人的血跡以及被告人的指紋,也沒有與被告人相關的其他痕跡。因此將劉某某打擊致死的鈍器並不能確定為“小斧子”。
4、起訴書中所寫的被告人在殺了被害人後拿走的一件夾克衫經法醫鑑定也沒有發現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血跡或其他痕跡。因此夾克衫與殺人案並沒有什麼確定的關聯性。
5、寧某某所僱傭的保姆,在所做的兩份筆錄中關於衣服上是否有血跡的陳述前後矛盾。其他證人關於被告人在案發期間臉上有傷並且突然變得有錢的陳述,只能證明寧某某可能與他人發生過爭執,並不能證明與殺人有關。
在以上的5點中,能證明被告人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供述的內容前後矛盾存在虛假的情況,因此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其他的證據也因缺乏關聯性或前後矛盾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裁判結果
經過檢察機關的補充偵查後,因為沒有新的有力證據,寧某某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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