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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辯護】如何將刑事案件辯護至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盜竊罪辯護】如何將刑事案件辯護至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羈押於恩施市看守所。該案件進入審查起訴後,其家屬委託我作為其辯護律師。

辦案思路及心得

作為刑事辯護的關鍵是第一時間要會見犯罪嫌疑人,向他了解整個案件的情況,瞭解其在羈押過程中的精神狀況以及是否受到刑訊逼供,安撫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對整個案件的定性和相關量刑進行分析。會見後第一時間到檢察機關的公訴科瞭解案件進展情況,並進行詳細的查閲與郭某某相關的案件材料,並把對本案有辯護價值的材料進行復印。把案件掌握後,就要對案件的訊問筆錄、詢問調查筆錄、被害人陳述、公安機關的其他等相關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對於本案我掌握了以下對郭某某有利的辯護:一、郭某某雖已成年,但在作案時還未滿十八週歲,屬於未成年人;二、郭某某在第二次作案時屬於犯罪未遂;三、郭某某在這次案件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四、事發後對涉案贓物以予退贓。

裁判結果

根據以上的有利線索,我帶着郭某某家屬到受害者處取得了其刑事諒解,並作出書面的刑事諒解書。最後,根據我掌握的這些材料,和檢察機關積極溝通,建議給予郭某某不起訴處理。2015年5月,檢察機關作出了給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不起訴決定書,郭某某當日被釋放。至此,本案終結。這次成功的辯護為我的辯護生涯又積累了一次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