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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集資詐騙和吸收公款都是對於金錢的非法吸收,對很多來説都是造成了極大危害的,但是當前有許多人都無法分清這兩者的區別,隨着法律意識的上升,大家對於相關的內容都十分好奇。那麼,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有什麼?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下具體內容吧。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樣是用於經營活動,還可以進一步分析經營活動的性質,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的資金是用於風險較低、較為穩健的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的資金是用於風險很高的經營活動,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為行為人在案發前歸還投資款的行為就可以推定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如果實際沒有歸還,還要進一步考察沒有歸還的原因,如果籌集的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而是因為揮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為經營失敗造成資金不能歸還,如果是用於風險非常高的經營活動導致經營失敗不能歸還,還是存在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如果是用於一般的經營活動導致籌集的資金不能歸還,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當然,案發後是否歸還影響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為本身就介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者之間的案件。如果根據案發前的相關事實和證據,已經能夠確定行為的性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則案發後是否歸還贓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響定性,而只能作為一個量刑因素考慮。

對於我們來説這兩個犯罪都是我們需要遠離的,如果在社會生活中遇到集資的活動,一定要判斷是否屬於非法集資的,如果存在違法犯罪活動跡象的話,一定要及時進行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