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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詐騙的手段越來越高級,越來越多的人在各個方面開始受到詐騙,集資詐騙罪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國家對於這一方面有相關的規定,除了集資詐騙罪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2、集資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此外,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的含義相近,大家注意區別。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構成集資詐騙罪就必須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它們的具體區別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 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 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 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行文至此,以上文章就是小編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相關問題的解答,其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的集資詐騙罪區別是看有沒有非法佔有,對於這一方面國家有相關的規定,兩者的區別還要從很多方面來看,具體的方面文章中已經一一羅列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