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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我國刑法第176條和第192條分別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具有非法佔有吸收的公款目的而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銀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確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是指行為人為迴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眾資金引起麻煩,受到追究,在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務院批准的情況下,擅自開辦所謂的“基金”或“基金會”等,再以此名義“合法”地吸收公眾資金以開展所謂活動,還有的以吸收投資,擴大企業再生產為名,無固定利率,年底分紅,實際許以高出銀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眾存款。後者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額的一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