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詐騙罪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和第二百六十六條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可以知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如下: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後者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無非法佔有目的;後者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4)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後者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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