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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法律2.79W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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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非法集資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1、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於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後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並且只能以存款人用於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4、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後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行為人出於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了經營,但由於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為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為一個量刑情節

綜上所訴,集資詐騙案中的集資詐騙罪其實就是非法集資的一種,也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的特徵有三點。對於集資詐騙罪其構成犯罪是有集資金額條件的,當非法集資金額達到一定額度時才構成罪名的。集資詐騙罪犯罪者根據犯罪情節程度進行不同處罰,在集資詐騙案中若是單位犯罪,則是對直接負責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