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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佔有所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進行贏利,在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這是兩罪最本質的區別。
二、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法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三、侵犯的客體不同。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有些情況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由於經營不善造成虧損,無法兑現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的承諾,甚至給投資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但是,這種損失與行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