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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很多犯罪都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如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等。而正確區分相似犯罪能夠幫助我們準確進行認定,今天我們將要界定的就是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具體分析這兩者犯罪之間的不同點。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相關知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的情形: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至100萬元,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至500萬元;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情形: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為受過兩次處罰,兩年內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次數多,範圍較廣的;因不能歸還造成他人嚴重經濟損失的,或者引起自殺、精神失常等後果,或者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引起嚴重危及社會穩定的惡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注:本罪量刑標準雖然分兩個基本的量刑區間,即根據吸收的存款數額及造成的影響,在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根據本律師在實踐中所承辦案件的經驗及全國各地的案例,本犯罪量刑的標準普遍還是比較低的,一致於有些吸收存款數億的案件,除主犯判決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徒刑外,一般都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還適用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