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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

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

現如今有眾多的非法組織,以投資的名義圈錢,實為集資詐騙,這種行為雖然違法,卻因為利益誘人而始終沒有消亡。除了廣為人知的集資,還有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對老百姓來説可能都一樣,都是自己的錢沒了,但法律上二者是不同的,那麼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是什麼,且聽本站的小編細細道來。

一、集資詐騙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信貸管理法律、法規,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尤其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單位並不僅指不具有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銀行和其他具有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行為方式有兩類:

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個人或單位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和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活動中,違反金融法律、法規,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辦理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以投資、集資、聯營、資金互助等名義間接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由上可知,生活中常見的投資不全是非法集資的詐騙行為,更多的是一種吸收存款行為,但是違反金融法規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就成了非法吸收存款。對一些不知名的小公司,非法集資的可能性要大一些,公司也有可能是皮包公司。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存款的區別在於目的和用途,集資的目的是個人揮霍或償還債務,吸收存款的目的是為了生產經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