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區別在哪裏?
近幾年出現了很多打着金融的旗號進行民間融資和貸款的投資公司,投資公司以高息進行融資,同時又以更高的利息放出貸款,結果貸款無法收回,最終還是投資人受到了最大的損失,但是這種行為究竟觸犯的是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區別在哪裏呢,我們來看一下。
一、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二、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區別在哪裏?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區別在哪裏”,我們會發現這兩個罪名比較相似,都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但是主要的區別是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報着非法佔有的故意心態,也不打算歸還,無疑就構成了詐騙,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且按時按約定返還了客户本息的,但是客户量較大,就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金融犯罪的,可以登錄本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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