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區別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兩個不同的犯罪,但是它們的犯罪行為都是將公眾的自己用非法的手段籌集在一起。但是畢竟這是不同的兩個罪名,因此還是存在很多方面的差異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概念不同
前者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後者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銀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確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是指行為人為迴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眾資金引起麻煩,受到追究,在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務院批准的情況下,擅自開辦所謂的“基金”或“基金會”等,再以此名義“合法”地吸收公眾資金以開展所謂活動,還有的以吸收投資,擴大企業再生產為名,無固定利率,年底分紅,實際許以高出銀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眾存款。後者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額的一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三、主觀方面不同
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已獲利,獲利數額大小,甚至虧損,資不抵債,都不影響罪名的成立。只有達到“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構成犯罪。後者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按照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二者的概念、客觀行為表現以及主觀方面均不相同。其中最為明顯的區別就是自己詐騙罪需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需要。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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