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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信貸管理法律、法規,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個人或單位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和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活動中,違反金融法律、法規,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辦理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二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以投資、集資、聯營、資金互助等名義間接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該行為的本質在於吸收公眾存款之後再將所吸收款項進行放貸,賺取其中的利息差。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在於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集資為形式,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當事人的錢財,有非法佔有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