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分別是我國刑法中的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想要判斷這兩種罪行的區別,可以從集資的目的用途、經濟狀況、造成的後果、以及歸還的能力來判斷。下文為大家詳細的分析了四種區分方式,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這兩者看似相似,然而其本質存在很大差異,而且對於處罰量刑也有很大區別。這兩種罪名最明顯的區別是犯罪者意圖不同,集資詐騙罪是採用欺詐的手段想要非法的永久的佔有他人財產,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者是想要暫時的挪用他人財產,並非永久不歸還。
-
詐騙罪自首後程序怎樣
律師解析: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自首後有以下程序:1、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2、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3、人民檢察院針對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4、提起公訴後由人民法院進評議。5、進行開庭...
-
詐騙立案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律師解析:1.滿足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詐騙立案金額起點為三千元;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元至2萬元以以上;3、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
-
詐騙罪家人會受影響嗎
律師解答:不會。律師解析:詐騙犯不會連累家人的財產,犯罪是個人行為,不會連累其親屬。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
-
怎麼才能不成立詐騙罪
律師解答: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即可。律師解析:詐騙罪構成要件:1、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2、詐騙罪是故意犯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3、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