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損害賠償的概念和意義是什麼
一、約定損害賠償
(1)約定損害賠償的概念和意義
所謂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通常情況下,由於損失的範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損害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
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二是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約定損害賠償的根本特徵在於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它不同於違約發生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救濟方式,在違約發生後,當事人也可協商確定救濟措施、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種方式只是事後賠償而不是約定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一種方法,其重要特點是有利於在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害時及時解決賠償的問題。在違約發生以後,實際損害的確定、特別是可得利益損失的確定非常複雜,而計算賠償數額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費用,使訴訟時間延長。允許當事人事先約定賠償,就可以及時對受害人作出補償,了結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同時,預定損害賠償條款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債務人起到一種督促作用,使之意識到違約發生後他可能承擔的賠償數額,從而正確履行合同,而且這種約定賠償條款也有利於減少訴訟。當事人在違約發生後,可直接根據這一條款要求賠償,不必訴諸法院來確定賠償數額;並且,滿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認約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效力,也有利於鼓勵交易。因為對雙方當事人來説,這一條款的存在,可以明確其未來承擔責任的範圍,使其意識到其所承擔的風險,這就減少了違約責任的不確定性,有利於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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