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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的性質特徵是什麼

一、懲罰性賠償的性質特徵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的性質特徵是什麼

1、該責任是由於加害人的惡意行為所引起的,通常情況下加害人存在主觀故意是主張該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主要適用過錯主義原則。

2、該責任的構成及賠償金的標準確定,必須以能夠遏制加害人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為目的。要堅持法定主義原則,但同時要求賠償的權利由受害人自主決定是否主張,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也可放棄該權利。

3、雖然懲罰性賠償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功能,但真正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金不包括補償性賠償金在內,僅指法院判決的超出實際損失的具有懲罰性的部分。例如我國《消法》第49條的規定,雖然俗稱“雙倍賠償”,但其數額上包含了補償性賠償在內,就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份額來説其實質上仍然是“一倍”賠償。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都有哪些?

在侵權領域只要符合前述構成要件,就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合同領域,原則上也可以適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於以下範圍適用:

(一)故意違約,如新《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之規定。

(二)因重大過失而違約。

(三)在某些特殊合同關係中,不論過錯與否,一律適用懲罰性賠償,美國一些法院,己將懲罰性賠償適用於“當事人之間具有特殊關係”的違約案件。

如銀行和儲户,僱主和僱工、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擁有較強的交易勢力,另一方無法與之抗衡。

(四)在有些情況下,即當違約方有機會容易逃脱責任時,也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很多人第一時間聽到懲罰性賠償都理解不了,但是我們用最簡單的話來解釋的話,就類似於我們購買這件東西一共花了100元,但是買回去以後發現這件東西是假冒偽劣的,然後可以向商家所要的損失不僅僅是100元,一般都是雙倍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