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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可以和任何一種違約責任並用嗎?

一、懲罰性賠償可以和任何一種違約責任並用嗎?

懲罰性賠償可以和任何一種違約責任並用嗎?

懲罰性賠償可以和任何一種違約責任並用,懲罰性賠償金不是違約金,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學中的一項新課題。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密切聯繫,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使兩者保持一種比例關係。

懲罰性賠償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中採用的制度,但可以為中國法律所借鑑。它主要應適用於侵權行為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大多是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規對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七、八、九條就是規定一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二、違約金的比例是多少?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三、合同違約責任形式都有哪些?

1、繼續履行,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現代社會根據不同的性質所鑑定的一定賠償的話,它所產生的一些法律的後果和一些法律關係,可能會存在着較多的差異,比如説消費者權益保護方法當中的商品房買賣規定,如果產生了一定的合同違反的話呢,就是按照懲罰性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