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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的概念是什麼

一、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的概念是什麼?

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的概念是什麼

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的概念是法院在判決的一般賠償金之外,另行判決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損失的完全補償,並按照受害人或相對的受害人團體所遭受的損害或加害人的非法獲利,為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的賠償金。

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學中的一項新課題。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密切聯繫,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使兩者保持一種比例關係。懲罰性賠償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中採用的制度,但可以為中國法律所借鑑。它主要應適用於侵權行為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針對毆打他人而又未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而採用懲罰性賠償是非常必要的。中國的市場經濟尚處於發展階段,因此在產品責任中不宜廣泛適用懲罰性賠償。在某些情況下采用懲罰性賠償以替代精神損害賠償的辦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責任領域,它主要應當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情況。

二、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於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於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説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於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户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2、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

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儘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着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於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3、商品房買賣

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購房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本文認為,房屋並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於一般的商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於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定,結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無論是財產損害還是請看到了我們其他的合法權益,不同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金的支付標準都有一定的上限。只不過,這裏我們對財產損害的案情一無所知,因此,針對懲罰性賠償金的支付標準,不能信口雌黃,無緣無故的給出一個相應的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