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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一、非因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非因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非因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必須要按照法定程序來完成。《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公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為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滿被辭退時的經濟補償,與醫療補助費規定:

按照該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二、患病之後不能夠勝任工作怎麼辦?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患病之後的醫療期限,還有就是勞動合同的解除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患病或者是非因為工作原因患病,都是會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醫療期限屆滿之後,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出不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