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患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教師患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不合法。
(一)患病並不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藉口
按照規定,勞動者患病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能合法辭退勞動者,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之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學校對於辭退行為負舉證責任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實踐中,如果是因為患病這些不能避免克服的不可抗拒原因無法上班的,不以曠工處理。
(三)患病皆有醫療期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規定了醫療期限,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二、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教師患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行為,屬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患病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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