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資低於實際發放的工資有什麼影響?
勞動合同工資低於實際工資本事並沒有什麼不良影響,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不低於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
但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應當按照實際發放工資為基準,如果公司按照勞動合同中工資繳納社會保險,顯然就少交了,這種情形勞動者應該保存實際工資水平的證據,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
此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低而實際發放工資高,用人單位這樣做可能是為了在勞動爭議時少承擔補償金。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歸納起來,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低於實際發放工資,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勞動者留意:
1.公司這麼做是為了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少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償金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的工資高,勞動者務必要保存實際工資水平的證據,尤其是現金支付工資,務必保存好工資單。如果有勞動爭議,公司往往會按勞動合同主張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實際工資水平的,仲裁委會按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這樣加班工資,補償金等都會變少。
2.公司應當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如果按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繳納社保,就少繳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公司少繳社保,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勞動合同工資低於實際工資,可以以公司無故拖欠剋扣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工資低於實際發放工資,勞動者為了避免產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保存好實際發放工資的證據證明,必要的時候向勞動管理行政部門投訴維權,此外關注用人單位是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應當加收滯納金,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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