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資按勞動合同60%的基本工資發放合理嗎?
一、實際工資按勞動合同60%的基本工資發放合理嗎?
不合理。在職工正常上下班、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如果職工收到的工資跟合同裏面的約定少了,可以拿着勞動合同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是去仲裁,並且保留好自己的收款證明,免得用人單位會鑽空子為自己辯解。
對於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不該任由他們操控,即使發工資的主動權是在他們身上。但是作為職工也不要害怕,是有付出自己的勞動成果的,是有獲取報酬的權利,而且合同上面也説得很清楚了,該支付多少就是多少。
二、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怎麼辦?
1、在職工沒有犯任何工作錯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以沒有任何説明,就一直拖欠職工的工資,甚至不支付工資的想法。如果有這些情況的,職工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或者是到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讓勞動部門為自己挽回權益。
2、經過勞動部門的嚴令通知之後,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完職工的工資之外,職工還有權利要求支付一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因為在拖欠工資的期間,職工由於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導致在生活上、家庭上的支出變得困難,甚至有出現外債的情況,這時向用人單位索取一些經濟補償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三、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1、對於經濟補償金職工每工作滿一年,就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比如説,工作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兩年,就多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下去。
2、對於工作不滿一年但達到六個月的,也要按照一年的標準來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工作時間少於六個月的,那就按照半個月的工資來賠償。
3、如果往後自己有遇到拖欠工資情況的,除了記得拿回自己的工資之外,還要根據自己的工作期限,相應地向用人單位索取經濟賠償金。
因此,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表示雙方都對勞動合同的協議是認可的,才會簽字蓋章,但一旦簽字蓋章,就表示他具有法律效力,而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合同中規定的多少,用人單位就必須給勞動者發放多少,除非是有幫勞動者代為扣除個人所得税的情況,否則是不能夠給勞動者亂髮工資,或者和合同中發放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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