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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資只能多於實際工資嗎?

一、勞動合同工資只能多於實際工資嗎?

勞動合同工資只能多於實際工資嗎?

勞動合同工資高於實際工資這是不可能的,而公司這麼做是為了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少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償金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的工資高,勞動者務必要保存實際工資水平的證據,尤其是現金支付工資,務必保存好工資單。如果有勞動爭議,公司往往會按勞動合同主張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實際工資水平的,仲裁委會按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這樣加班工資,補償金等都會變少。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這時,該怎麼辦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在職工沒有犯任何工作錯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以沒有任何説明,就一直拖欠職工的工資,甚至不支付工資的想法。如果有這些情況的,職工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或者是到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讓勞動部門為自己挽回權益。

經過勞動部門的嚴令通知之後,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完職工的工資之外,職工還有權利要求支付一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因為在拖欠工資的期間,職工由於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導致在生活上、家庭上的支出變得困難,甚至有出現外債的情況,這時向用人單位索取一些經濟補償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綜上所述,不能出現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上標註的工資比實際工資更多,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是經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之後。共同簽訂的勞動工資數額,如果用人單位虛報勞動工資,給勞動者發的工資實際上比勞動合同低,那麼就是屬於違法的情況,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或者直接發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