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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實際工資低怎麼辦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實際工資低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實際工資低怎麼辦?

1、可以要求按合同標準實施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補償。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上述內容參考第二條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可以要求補足和賠償,賠償按工齡來,一年一個月,不足一年按半個月算。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這時,該怎麼辦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三、單位無故剋扣或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公司最起碼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工資的標準給職工發放,如果低於當初雙方的約定,職工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且向公司申請索賠的。遇到這種情況建議職工還是先問清楚公司的有關主管人員,得不到妥善解決的話再走司法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