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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故無法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勞動者因故無法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者因故無法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需要跟用人單位説明情況。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在一種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在其他情況下,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該續簽: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幾次?

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只能續簽幾次。但是,連續第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後,勞動者再提出簽訂沒有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要與勞動者簽訂沒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可以續簽兩次,沒有固定的期限。《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簽訂了第二份勞動合同。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提出簽訂沒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故無法續簽勞動合同要向用人單位説明原因,續簽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次數限制,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一個月,用書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勞動雙方,取得雙方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