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賠償的?
一、勞動者因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賠償的?
勞動者的賠償就要根據使用人單位所受到的損失來進行計算賠償;但在一般的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讓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如下: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後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範、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於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於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者對於合同的違約賠償一般是需要雙方協商才能進行約定,而且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扣克勞動者的工資,而對於賠償的標準就要看勞動者是違約了哪一種條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處理好,避免引起大的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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