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辦法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上崗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訂立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事實勞動關係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和“事實勞動關係超過一年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代價。
關於主張雙倍工資有仲裁時效的限制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實踐中一般認為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持續結束之日起計算,工作一段時間後用人單位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簽訂書面合同之日起算。超過時效的,主張雙倍工資不再支持。
事實勞動關係超過一年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思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除了依法解除外,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勞動者應當主動收集並保管好與工作有關的證據,如錄用人員花名冊、上崗證、工資表、考勤記錄及工作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等。
1、造成勞動者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造成了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而造成如未説明工作隱患、公司規定等情況員工損失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因為想要在勞動關係中讓自己佔得更多的利益,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或者只是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在勞動者要求其發放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反映事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這裏的雙倍工資即使當時沒有支付,日後只要在仲裁時效內,勞動者依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原本應付的工資。這裏需要理解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合同,勞動者拒絕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3、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則需要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要沒有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或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問題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另外,部分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理由,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並且支付較低的工資,工作一段時間後就將勞動者開除,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建立,就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就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且必須是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也是屬於違法行為。超過一年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則適用於《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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